因继承引起的房屋共有纠纷(共有权确认、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案 ...

2024-7-16 10:29| 发布者: dalianlaw| 查看: 202| 评论: 0|原作者: 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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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承引起的房屋共有纠纷(共有权确认、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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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7-16 10:29:26 | 只看该作者 
因继承引起的房屋共有纠纷(共有权确认、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案

A名下登记有产权房屋一套,系A与开发商签约,公积金贷款购买。之后与D结婚,生E。A因故过世。
A的父母B、C及A的丈夫D、女儿E参与诉讼。

A的父母B、C认为A、B、C家庭财产混合,房屋系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以家庭共有财产购买,B、C参与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及每月偿还贷款。首付款源于之前以A名义购买的其他贷款房屋的卖房款,B、C出售其自己名下其他房屋的卖房款,B的人身损害赔偿款,B、C对外借款等,每月还贷款项源于B、C每月现金支取的退休金。房屋交付至今由B、C居住,交纳物业费等费用,持有相关手续。
B、C主张房屋三分之二份额归B、C共同共有,三分之一份额作为A的遗产,法定继承。

A丈夫D主张房屋签约、贷款仅为A一人,房屋产权证登记在A一人名下,对房屋无A、B、C家庭共同购买合意,A有稳定工作及收入,A以公积金贷款购自己购买其他房屋,出售后购买了房屋,购房资金来源主要A名下的其他的出售款及长期工作收入。无证据证实B、C有出资及参与还贷,即使有出资及还贷,也是B、C对子女A的赠与,不认为B、C是房屋共有人,认为房屋应当全部作为A的遗产,由B、C、D、E四人共同继承。

法院认为房屋为A、B、C共同共有,属于A共有部分(房屋的三分之一)在A死亡后属于A的遗产。
法院判决房屋由B、C共同共有,B、C共同给付D、E各自房屋净值的十二分之一(1/3*1/4)的房屋折价款。

B、C确认了房屋三分之二份额归其所有,房屋仅有三分之一份额作为遗产,避免了房屋全部份额作为遗产法定继承,多个法律关系合并一案处理,B、C胜诉。

B、C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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