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专业律师,离婚法律专家,王希胜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40969156 0411-83615018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王希胜律师 13840969156办公地址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导航
查看: 3384|回复: 0

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8-26 23: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与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附: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repor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login!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离婚律师 ( 辽ICP备15005998号 )

GMT+8, 2024-6-19 04:55 , Processed in 1.110341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