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专业律师,离婚法律专家,王希胜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40969156 0411-83615018

 找回密码
 1
搜索
办公地址高德地图导航
查看: 4588|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9-13 09: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9-06-03   [来源]   

文号 国税函[1999]39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6-3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字[19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有效性: 有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1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大连离婚律师-王希胜律师 ( 辽ICP备15005998号 )

GMT+8, 2025-6-30 07:24 , Processed in 0.147930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