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专业律师,离婚法律专家,王希胜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40969156 0411-83615018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王希胜律师 13840969156办公地址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导航
查看: 2451|回复: 0

关于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函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7-19 20: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交部领事司:你司(87)领四转字第13号来函收悉。
  
  关于英国驻华使馆就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来照,经研究,我们认为: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由他方抚养的子女。英国驻华使馆认为,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并不取消没有抚养教育子女一方的权利,双方仍具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合法权利,这种理解是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的。
  
  对于英国驻华使馆来照中所针对的案件,我们认为,香港居民鲁慕贞经我法院调解与澳门居民林勤离婚后,向港英当局申请归她抚养的、现居内地的双方婚生子林伟超去港定居,是否得到批准,这是有关管理部门决定的事。至于林勤从澳门申请去港探视孩子,被批准的可能性较小,我们希望英国驻华使馆注意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处理此事上,给予当事人方便。
回复

使用道具 !repor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login!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离婚律师 ( 辽ICP备15005998号 )

GMT+8, 2024-6-17 14:22 , Processed in 1.198839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