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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怀孕期间法院可受理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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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4 22: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方在怀孕期间法院可受理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诉


文勇辉  发布时间:2005-04-15


    对此问题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对此无禁止性规定,从避免对当事人诉权不当限制角度出发,应允许双方起诉,法院也应受理;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女方可诉,男方不能。理由是法律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按照《婚姻法》第34条有关离婚诉权行使障碍的立法目的,从保护妇女及胎儿身心健康出发,应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女方起诉,限制男方在此期间的起诉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均不能提出,理由是同居关系既然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本来就不承认同居关系,何来解除一说?
    我们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除其以上所述外,还包括:(1)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有关同居双方的扶养义务缺少法律规定,婚姻法对离婚起诉时间的限制是以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为保障的,即男方的离婚诉讼虽不被受理,但他仍有扶养女方的义务。男方若不履行,则女方可以提起给付扶养费之诉,而同居则缺乏这样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女方的权益。(2)《婚姻法》第32条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妇女及胎儿的健康,若不加区别地随意扩大适用,很可能适得其反。虽然第三种意见有一定道理,但如果限制同居男方的诉权,很可能刺激男方选择更极端的手段来解决矛盾甚至干脆对女方不闻不问,逃避对义务的履行。如此,则更容易陷女方于不利境地。因此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也应允许男方起诉。(3)允许男方起诉,可以直接把当事人的纠纷纳入法院管辖,通过程序上的保障措施(如先予执行的裁定)和最终裁决结果,明确男方对女方的扶助义务及对出生后为活体的婴儿的抚养责任,使女方在经济上有一定保障。在此点上,国外婚姻诉讼程序中的临时措施可资借鉴。

    (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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