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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轻微违法方式取得的婚姻过错方责任证据法院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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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4 21: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轻微违法方式取得的婚姻过错方责任证据法院应予采信


文勇辉 周旭  发布时间:2005-04-15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中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最具争议性。由于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拥有者如要使其主张成立,必须举证证明对方与他人同居,这样,非法取证的现象就应运而生。法院面对轻微违法取得的证据,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毒树之果”,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能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据,法院应该采信。我们认为,以轻微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法院应予采信。其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1、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原则。无过错方要提供对方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实在太难。对于婚外同居行为,没有人会明目张胆地去进行,要使无过错方完全通过正规手段取得几乎不可能,对这无过错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2、有利于惩治有过错方,防止道德论丧。有过错方已有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他却无视婚姻法夫妻应相互忠实的规定而去另寻他欢,这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侵害,如果一味地去追求“合法”,无疑是对“与他人同居者”的放纵。败坏社会风气。

    3、是婚姻法立法精神的体现。如果一昧强调证据的合法性,而非法同居的证据在完全合法的情况下又无法取得,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就形同虚设。从其立法目的来说,此类取证要求得不会那么严格。

    4、是“法益冲突取其大”原则的要求。同居取证可能侵犯婚姻一方和第三者的隐私权,但同时也是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在保护有过错方和第三者的隐私权和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保护后者。

    (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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